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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宁民财[2006]199号
          宁财社[2006]63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着力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0月1日起,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浦口、原大厂等10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60元提高到280元。其它区县应在2005年基础上作相应提高。
  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新老对象的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切实保证低保金的按时准确发放。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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