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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有关事项见:《
关于开展
2009
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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