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意见
宁地名委〔2009〕2号
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地名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精神,按照全省年度区划地名工作相关要求以及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动员会议的统一部署,今年全市将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本次地名普查分四个阶段进行,计划用7个月时间完成。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这次地名普查任务,全面推进南京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现就开展南京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地名普查的根本目的
地名普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了解本辖区内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地名普查的内容相当广泛,除实地考察外,还要收集整理相应的资料,其中包括:现有地名、暂用地名、尚无地名的现状和分布,以及当地历史演变、风俗传统、人口民族、人文特点、自然特征等情况。地名普查要与地名法规要求紧密结合,通过普查,充实完善南京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和消亡地名资料库。全面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南京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地名普查的具体范围
此次地名普查涉及到我市的共分为11大类、68个子类。
(一)行政区域名称(地级市、县、市辖区、镇、街道);
(二)非行政区域(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地片、区片)名称;
(三)居民点名称;
(四)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巷、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火车站、航空港、港口、渡口、停车场、桥梁、隧道)名称;
(五)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
(六)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名称;
(七)纪念地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
(八)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
(九)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8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名称;
(十)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井、泉、峡谷、矶)名称;
(十一)陆地地形(平原盆地、丘陵、山脉、山峰、沼泽、森林、洞穴)名称。
三、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
地名普查工作由各级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普查事务的协调和落实。
四、地名普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次地名普查应以《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为依据,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一是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二是立足自身、部门配合;三是着眼基础、查缺补漏;四是逐级把关、审核上报。依据上述基本原则和方法,有组织地开展全市性、全覆盖的地名普查工作。
五、实施步骤
本次地名普查分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2009年2月20日-3月31日为准备启动阶段。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搭建工作班子,制订地名普查方案,部署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对地名普查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参加地名普查的同志掌握工作要领。还需要准备地形图(城镇1∶5000、农村1∶5万),收集(各专业部门掌握)与地名有关资料,完成地名普查表格设计、梳理、分类、核对1990年地名补更资料等项具体准备工作。总之,在这一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直接决定了各地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能否顺利启动和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组织、人员、经费、物质器材以及普查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4月1日-5月31日为调查登记阶段。以各责任单位为主,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要深入镇村(居)实地,组织开展地名数据外业调查。召开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和村居干部座谈会,取得他们的支持。要了解相关地名信息,收集镇、村(居)等各级部门的书籍图片资料,如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要分组开展地名数据调查和1∶5000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6月1日-7月31日为考证录入阶段。这一阶段要做好内业操作。对外业形成的大范围调查数据,组织内业人员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逐级整理汇总,分类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
8月1日—9月30日为总结和成果应用阶段。在各地完成四项地名普查成果汇总上报的基础上,市地名办完成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复核、审查、汇总、录入、上报省厅等项后续工作;完成地名普查总结和普查成果应用;并将对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地名委及相关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为加强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已完成地名普查任务3个城市的做法,经征求意见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中,各级地名委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予以明确和划分。
(一)各级地名委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决定地名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各级地名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是地名委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具体职责:
1、提出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负责向地名委员会报告工作;
2、负责制定本级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方案,并具体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3、协调、督促各级、各单位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
4、负责地名委及其办公室有关会议的组织,负责地名普查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
5、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编印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信息通报,推动和指导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6、完成地名委员会交办及其他应承担的事项。
(三)宣传部门职责
指导地名普查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等。
(四)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五)规划部门职责
负责城建档案地名名称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提供等项工作,并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六)公安部门职责
负责提供全市路街巷及住宅小区门牌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七)市政公用部门职责
负责提供全市城镇路、街、巷标志牌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八)建设部门、房管部门、交通部门、口岸部门职责
负责建筑物(8层以上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及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火车站、航空港、口岸、港口、渡口、停车场、桥梁、隧道)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项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九)编制部门职责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项工作。
(十)工商部门职责
负责企业单位(含大型民营企业)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项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基本单位的名称、编码的审核,为地名普查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国土部门职责
负责矿区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项工作;会同并协助民政部门应用地名普查成果等。
(十三)文化部门、旅游部门、园林部门职责
负责纪念地、文物古迹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项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十四)水利部门、电力部门职责
负责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井、泉、峡谷)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项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十五)农林部门职责
负责陆地地形(平原盆地、山脉、山峰、沼泽、森林、绿洲、洞穴)及林区、林场、农场、渔场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项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十六)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十七)镇(街道)、村(居)委会职责
(1)村(居)委会负责将管辖范围内的居民点、自然村、群众自治组织等名称逐一登记,上报镇、街道办。
(2)镇、街道办负责行政区域名称、建制村和社区居委会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并将村(居)委会上报的地名普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一并录入上报区县民政局。
(十八)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社团和民非企业名称的调查登记;负责完成本级四项地名普查成果统计、复核、审查、汇总等项后续工作,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等工作。
七、地名普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全面做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陈维健副市长为组长,瞿为民、陈学荣同志为副组长,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本次地名普查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朱益飞同志兼任市地名普查办公室主任,蒯本宪同志任副主任。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统一指导协调本区域地名普查工作的开展。各级宣传、民政、财政、规划、公安、建设、市政、房管、交通、口岸、人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文化、旅游、园林、水利、电力、农林、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支持民政部门开展地名普查相关工作,明确专人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并及时提供地名普查相关的资料。各乡镇、街道办也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由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各司其责、分工负责,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效、顺利实施,全市上下齐心协力,按时圆满地完成这次地名普查任务。
(二)要保证人员和经费到位。各地应当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民区〔2007〕34号、苏财社〔2007〕144号)文件精神,安排地名普查专项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沟通情况,申报经费,对落实的经费要从紧掌握,专款专用。各区县地名普查工作班子要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这项工作。
(三)要按时保质地完成地名普查各项任务。此次地名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即需要对此时间段之前的上述11大类、68个子类地名进行普查。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要求比较强,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集中一定的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按序时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各区县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汇总上报工作。上报资料共4项包括:地名普查成果目录;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表;地名普查成果图;地名信息数据光盘3套。所有上报资料必须符合《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的要求,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减少和避免工作的反复,以确保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能够在省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
(四)要建立各单位普查工作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地名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南京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建立联络员制度。地名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相关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并确定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向地名办公室提供本单位有关地名普查的信息资料。对需要请示的问题,由地名办公室协调解决;地名办公室要按照每一个工作阶段的要求,定期召集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调查登记要严谨、细致、准确无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登记分类汇总后的地名普查资料录入地名电子表格,及时报各级地名办公室。
(五)要建立普查成果逐级验收制度。对第二次地名普查信息采取逐级验收上报制度。镇街对村居验收,县区对镇街及相关单位验收,市部门对条验收,市地名普查办对县区和市直部门验收,一级对一级验收,一级对一级负责,验收合格,方可汇总,形成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同时,工作中要认真仔细,防止遗漏、重复登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附件:《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