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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宁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江宁区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对全区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具体实施要求。一要认真落实政策,全面实现应保尽保。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的调查摸底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五保待遇的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镇(街)审批等工作程序,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逐一登记造册,做到应保尽保。二要适应社会发展,提高五保供养标准。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区、镇(街)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村级“三项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从2005年起,全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10%,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0%。三要设立专项经费,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五保对象无障碍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合作医疗之外负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专项医疗经费补助和大病救助办法加以解决,区按照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标准,设立专项补助经费。四要拓宽资金渠道,加大敬老院建设投入。科学制定敬老院建设规划,并将敬老院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从2005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敬老院增加收养床位,每增加一个床位补助5000元,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使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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