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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一类人员(指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患有尿毒症、恶性肿瘤、肾移植、白血病的人员)
凭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大重病医疗费用单据等,直接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1、由户主或受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单据(有医保的凭医保定点医院的医保结算凭据,未参加医保的凭二级以上医院的原始单据);

  (2)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保障金领取证);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出调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4、区、县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限额内发给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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