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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民优(2007)24号
宁财企(2007)51号
 


 

关于印发《驻宁部队现役义务兵
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宁各有关部队,公用事业IC卡公司,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
        现将《驻宁部队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警备区司令部
 
 
 
  二○○七年二月一日
 
 
 
 
 
 
 
驻宁部队现役义务兵乘坐
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待暂行办法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驻宁部队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待工作,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驻宁部队现役义务兵(不含院校学员)乘坐我市使用IC卡的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地铁、轮渡)。
        三、驻宁部队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待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公用局、南京警备区司令部与公用事业IC卡公司共同组织实施,驻宁有关部队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义务兵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待IC卡限量办理5000张,每张每年充值100元,IC卡充值和首次办卡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
        五、公用事业IC卡公司根据市民政局和财政局的通知要求办理IC卡和充值业务。市民政局将办理的公用IC卡送交南京警备区司令部,同时通知财政局与公用事业IC卡公司结算相关费用。南京警备区司令部负责向驻宁部队发放IC卡,并于每年3月底前,收集发放的公用IC卡交回市民政局送IC卡公司年审、充值。
        六、各驻宁部队兵员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用IC卡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将公用IC卡转借给义务兵以外的人员使用。因管理不善丢失的,由使用部队负责补办,并报南京警备区司令部登记备案。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役军人使用公用IC卡的工作。
       七、本办法由南京市民政局和南京警备区司令部共同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