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度市属社会团体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市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依法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各市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7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7年6月30日前经南京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参加2007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07年度检查采用网上年度检查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请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南京民政信息网(/site/mzj/index.htm),在该网站首页的下方点击“社会组织网上年检”。“用户名”填本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全称,“密码”填66668888(登录后请立即修改密码并牢记),直接在网上填报年度检查报告,经过市民政局网上答复之后下载打印。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连同其他相关年度检查材料(详见第四部分)于5月15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各业务主管单位于5月25日前完成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材料的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参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相关年度年查材料(详见第四部分)报送给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依法予以公告和处理。 (五)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年度检查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材料 1、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一份(行业协会和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社会团体); 2、已填具盖章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一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已填具盖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一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4、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须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年度检查的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有关材料,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单位建议名单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的规范管理,通过公开招标并经过有关业务培训,选择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单位,名单如下: 1、江苏同仁会计师事务所(云南路20号鸿德大厦504室) 联系人:韩骏莉 电话:83235528 手机:13705160838 2、江苏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长江路188号德基大厦10楼) 联系人:王 玲 电话:86816090 手机:13805181083 3、江苏天元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路60号A幢909室) 联系人:王宏斌 电话:83314081 手机:13601465851 4、江苏鼎信会计师事务所(傅后岗1号富升大厦4楼T座) 联系人:王 辉 电话:83695970 手机:13182919139 5、南京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溧水县城小东门街2号) 联系人:陈瑶清 电话:57207239 手机:13805148023 6、南京永宁会计师事务所(江宁经济开发区双龙大道1239号) 联系人:蒋家和 联系电话:13905193130 7、南京诚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 联系人:林 玲 联系电话:58882084 手机:13327722882 8、高淳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高淳县城溪镇宝塔桥93-3号) 联系人:史理生 电话:57313928 手机:13073414926 9、江苏普勤会计师事务所(六合区雄州镇长江路30号3楼) 联系人:胡 斌 电话:57119789 手机:13805190798 七、联系方式 市民政局年检地址:新城大厦一楼大厅(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邮编:210019;电话:83635677,联系人:许和秀,汪晓栋。 南京市民政局 2008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