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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发表在2007年4月25日《中国社会报》,作者单位南京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
 
民政部门公益性维权的社会意义
姚利松 宋建忠


    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高淳县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案作出了终审裁定——民政局败诉,一时又引发了诸多议论与思考。笔者认为案件结果已不重要,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一、关注民政部门公益性维权的社会意义,将其纳入和谐社会的视野
在这起案件中,有人关注案件结果,有人关注案件过程,有人关注法律的适用与冲突,有人关注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的考量,而作为专门从事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的民政部门则要更多地关注公益性维权的社会意义。
    一是它体现了民政部门执政方式的巨大转变。该案中高淳县民政局完全可以采取一种消极姿态而等有关部门处理结果,也可以不提起民事诉讼,这些并不违反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但他们却采取了积极行政的姿态,为及时实现流浪汉的权利救济与维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接受检察机关建议以死者监护人身份提起诉讼。这种积极、主动的行政姿态体现了民政部门执政方式的巨大转变,与有些机关长期存在的拖沓、推诿的作风形成了鲜明对比。
     二是它体现了民政部门执政理念的深刻转变。多年来全市民政系统一直倡导为民是民政工作的灵魂,服务弱势群体是重中之重。这起案件也比较充分地体现出了这种执政理念。并不因为是无名流浪汉,就忽视对其权益的救济与维护,就忽视对其生命的关注。客观地说,弱势群体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而其自身又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能力、路径与渠道,这就更需要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权利救济与维护。
    三是它体现了民政部门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作出的探索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处理好社会利益的调节分配、社会关系的协调整合。民政工作关系着广大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巨大,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线工作和前沿阵地。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关注与维护,其实质也体现了对其利益的关注与维护,只有每个个体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与救济的情况下,利益调节、关系和谐才有可能,和谐社会才有可能。该案中高淳县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而作出的探索和努力,其重要意义也在于此。
    四是在暴露相关法律漏洞和缺失的同时,唤起全社会对包括流浪汉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关注。流浪汉维权案充分暴露了法律的漏洞与缺失,在法律操作层面引起了巨大争议与思考,但不仅于此,社会各界在更深层面上进行探讨思考,如弱者的权益如何救济与维护,弱者的权益如何才能进入立法者视野,当法律适用与社会公平公正理念发生冲突怎么办,公益性诉讼建立的可能性如何等等,通过思考、探讨、争论,让弱势群体逐渐进入大家关注的视野,从而唤起全社会的关注与思考。
    二、关注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维护与救济,将其纳入法律救济的视野
无论在一审还是在二审,人们都会产生“撞了白撞,还有没有公平与正义”的困惑,热心公益性维权的高淳县民政局多少有些寒心,流浪汉的权利救济依然悬于真空中而没有着落,法律的缺失与漏洞依然存在。可以说,不管结果如何,受到伤害与刺痛的,值得反思的,决不紧紧是流浪汉本人。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如何关注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维护与救济,并将之纳入法律救济的视野,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除了法院建议的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赔偿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外,还有几种可探讨的思路:
    一是在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中明确界定救助范畴、救助职责,尤其要明确有无权利性救助及救助实施的前提、时限、程序等等。这样,类似高淳流浪汉案件的解决便有法可依了。
    二是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来进行权利救济。流浪汉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但从自身素质、经济地位、受社会关注和了解的程度看,仍然处于弱者和弱势地位,这是不争事实。其死亡后,在穷尽一切办法还找不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民法通则》中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弱者的有关条款规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三是建议修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才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些权利受到损害时,自然人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司法解释没有注意或者说忽视了对流浪汉、五保户、孤儿等鳏寡孤独的人在其遭受侵害死亡后,因没有近亲属作为赔偿请求人而无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对施害者进行责任追究。因此建议修改《解释》放宽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除了近亲属提起诉讼外,还应当允许专门从事救助的民政部门享有追诉权。
    四是以此案为契机,探索建立公益性诉讼。流浪汉被撞死是普遍性问题,而替流浪汉维权则有了公益性诉讼的性质。公益诉讼其核心就是,对于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特定的他人的利益的行为,在受害人无力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由检察院、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的社会团体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检察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据救助法立法本意,由民政部门提起诉讼。
    三、关注其他弱势群体的权利维护与救济,将其纳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流浪乞讨人员只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社会上其他的弱势群体同样需要大家的关注。他们分布于社会各个层面,因为自身能力与素质、历史与现实原因、经济与社会地位、利益诉求与表达途径不畅等多方面原因,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被侵害,自身却无力自救。
如何关注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体现维护他们的利益,如何在全社会引起共鸣来共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方方面面实实在在的行动。
    除了民政部门的“鼓与呼”之外,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维权救助,建立起互通情况、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维权救助合作机制。立法者与司法者要关注弱者保护问题,及时修补法律漏洞,及时进行司法解释以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让社会了解、关心弱势群体。总之,社会各界从权利的维护与救济上、从精神的鼓舞与物质的帮助上,帮他们恢复信心,走出困境,重新返回和谐的社会大家庭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