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
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97年民政部第2号《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对象
退出现役的军人;
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军队队列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
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三、审办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附申报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的评残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区或县民政部门审查。
3、区或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疗鉴定意见,区或县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填写《评残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评残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
4、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评残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区或县民政部门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
四、评定残疾等级人申报材料
1、本人要求评残的申请报告,写明致残经过和残情。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为编委出具的行政编制证明等。
4、原始档案负伤记载或受伤时接诊医院检查、治疗的原始病历。近期医疗单位(县级以上)对残情的诊断意见(包括x光片等辅助检查结果报告)。
5、受伤时旁证人(2至 3人)证明材料,证明其负伤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并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证明其身份。
6、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其负伤致残的详细证明材料。
7、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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