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无稳定收入残疾人救助标准参照低保
发布日期:2011-11-01

本报讯近日,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南京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规范对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本《办法》自本月20日起施行。

  符合人群 《办法》规定,南京市常住户口且未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包括因就学户籍迁出的在校残疾学生),均有申请获得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权利。户籍迁移的救助对象,应在原户籍地领取本月救助金,同时持原户籍地区(县)民政部门的证明到新户籍地办理申请享受生活救助。

  受理部门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群生活救助审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的相关服务。市区(县)残联负责残疾人审核审定及发证工作;市区(县)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救助经费的安排及监管工作。

  具体标准“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中无稳定收入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有稳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一户多残、以老养残(老人抚养残疾儿女)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董婉愉)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技术支持: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南京市民政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26楼
邮编:210019  苏ICP备06030848号